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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冬季采暖用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1、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到户价):
(1)居民生活类:由现行的3.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70元/平方米•月;住户全部锁闭或部分锁闭,锁闭部分按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月计算费用。
(2)行政事业类:由现行的4.7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6.40元/平方米•月。
(3)经营服务类:由现行的6.3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8.60元/平方米•月。
2、按两部制收费价格: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30%)+计量热费(70%);
(1)居民生活类:
①到交换站入口处计量:由现行83元/蒸吨,调整为:基本热价1.30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70元/蒸吨。
②到交换站出口处计量:由现行103元/蒸吨,调整为:基本热价1.30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85元/蒸吨。
(2)行政事业类(到交换站入口处计量):由现行的88元/蒸吨,调整为基本热价1.90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84元/蒸吨。
(3)经营服务类(到交换站入口处计量):由现行的112元/蒸吨,调整为基本热价2.60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107元/蒸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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