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热区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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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用户的交费期确定
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先购热后用热。供热前,一次性购买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元月十五日需用热量并交清热费;元月五日前一次性购买元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需用热量并交清热费。
2.对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的处理办法
不按期交纳热费的一律按日计收3‰的滞纳金,保留媒体曝光、法律诉讼等方式方法。
3.咸阳市热力公司供热价格的依据
咸阳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现我司供热价格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咸政价发[2006]08号)规定的标准。
4.目前按建筑面积收费的具体标准
居民生活类:3.95元/平方米﹒月
行政事业类:4.70元/平方米﹒月
经营服务类:6.30元/平方米﹒月
5.计量收费的具体标准
计量收费价格按计量点不同有以下三种标准:
(1)按计量到交换站入口处价格
居民生活类:30元/吉焦(83元/蒸吨)
行政事业类:32元/吉焦(88元/蒸吨)
工 业 类:38元/吉焦(105元/蒸吨)
经营服务类:40元/吉焦(112元/蒸吨)
(2)计量到交换站出口处价格(居民住宅类):37元/吉焦(103元/蒸吨)
(3)抄表到户分户计量价格(居民住宅类用户最终价):40元/吉焦
6.各类用热价格执行的范围
① 居民生活类:居民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用热;
② 行政事业类: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非营利医院等用热;
③ 工业类:工业生产企业用热;
④ 经营服务类:商业、餐饮、营利性医院、金融、宾馆、招待所、房地产、洗浴、书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用热。
7.对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用承担者的规定
根据《咸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8.对于拆除室内散热器的用户的规定
计划不采暖的原有用户,必须向市热力公司供热站提交书面申请,供热站站长报公司批准后拆除室内原有散热器,已拆除散热器但供热立管在室内的用户仍必须承担30%的取暖费,确有特殊原因无力支付采暖费的须报公司审批。住宅楼顶层用户不允许拆除散热器,即使自行拆除也要承担全额热费。
9.直供用户计算需用热量
原有用户按上期总用热量平均计算,新用户按用热面积计算理论用量(10000平方米每小时耗用饱和蒸汽1蒸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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