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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城乡居民采暖

发布时间:2017-04-05 17:33:34 来源:咸阳市热力公司 浏览次数:255

  

   推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城乡居民采暖


     7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快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咸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采取多元化集资、多种形式供热、多种成分参与以加快供热事业发展;新建项目先确定供热方案,再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以加强供热市场管理;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按量收费,以期节能降耗,保护资源。

本报上期对我市集中供热的一个《通知》和两个《办法》进行了解读,许多热心读者致电询问集中供热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就此,记者对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作有进行了专访。


     1、记者:请介绍一下一个《通知》和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25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坚持将城市集中供热作为重要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环境工程,为保障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2004年颁发的《咸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再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个《通知》和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市政府在供热行业供需矛盾异常尖锐的情况下做出的英明决策,付诸实施后,不仅为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2、问:《通知》在集中供热发展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答:长期以来,制约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投入不足,二是热价倒挂。这次出台的《通知》,在解决投入不足和热价倒挂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突破。
在解决投入不足问题上提出“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标准,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部分费用,并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随意减免,杜绝挤占、挪用等行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在足额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的基础上,市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支持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和公网建设”。为早日实现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的奋斗目标,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远期、近期目标,并确定了“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发展思路,提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供需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共同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项目”。

在解决热价倒挂问题上提出“加快建立集中供热动态补偿机制,积极解决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的问题。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加快建立供热成本平衡补偿机制,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


     3、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供热管理机构的权限?

     答:为了适应集中供热业务向县(市)延伸的形势需要,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咸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更改为《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首先是将管理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市区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其次,这次将《办法》明确为一个长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更具法律效力。《办法》还明确了“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4、问:《办法》对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供热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和许多用户供热站参数与供热单位管网蒸汽参数不匹配的情况,《办法》规定: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主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由供热单位负责。支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5、问:《办法》对拟用热单位申请用热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规定: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未确定供热方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申报程序是: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应该在项目总平面图设计时提交采暖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规划热负荷性质及面积,计划启用热时间,年度用热计划等。拟用热的建设单位提出用热申请后,我办将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热源能力和管网布设情况初步确定供热形式和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直接协商供用热事宜。若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供用热协议并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再确定供热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拟采用自主供热方式,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供热方案及承诺,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必须申明的是:供用热协议生效前以及双方未形成供用热协议的,供热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用热协议生效后,供用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鉴于《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从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凡2012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未确定供热方案的建设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6、问:两个《办法》对供热计量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国家的既定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会产生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供热计量改革是大势所趋。两个《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关于实施分户计量的相关费用问题,《办法》规定:新建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应主要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奖励力度。
     7、问:《办法》在供热单位准入和退出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供热单位。竞标者中标且没有异议的,经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同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履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无论所有制形式和采取何种供热方式,都应在2012年9月底以前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向用户供热,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问:《办法》对采暖期和住宅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为减少供用热纠纷,《办法》还明确了住宅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是“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摄氏度的情况下,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9、问:《办法》对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概括起来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方面的,二是规范服务方面的。在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方面,《办法》要求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市政供热设施、户外供热设施和直供用户的户内共用供热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在规范服务方面,《办法》要求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用热合同正常、连续、稳定、保质、安全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


     10、问:《办法》对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二是对户内自用采暖设施负责维修、管理;三是配合供热单位进行设施巡检、查表、收费等作业;四是用户自建的热力站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服从供热单位调度,以确保下游用户的需求;五是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用。


     11、问:《办法》规定了采暖用户的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办法》规定了采暖用户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有: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加大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12、问:采暖用户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首先,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则,用户在维护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自身的义务,采暖用户要学习好《办法》,完整、准确地领会《办法》,清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次,《办法》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有效保护采暖用户的权益最终还要靠供热用热合同,用户要通过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把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三,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应当互相信任和配合,建立和谐的供热、用热关系。采暖用户要对自用采暖设施做好日常看护,发现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要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在供热单位入户进行设施巡检、维修等作业时,要积极予以配合。当然,我们也强调了供热单位要做到文明服务,诚信服务。
     第四,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供热单位的上级或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障采暖用户权益方面,《办法》中多处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从法律制度上来保证用户权益的实现。 (转载咸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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