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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集中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05 17:44:58 来源:咸阳市热力公司 浏览次数:255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14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发〔2003〕148号)、省建设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12月6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集中供热现状,现提出供热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实施方案:
  一、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行我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在我市推广应用,推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主要内容是:改革目前用热的补贴方式,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积极推行按用热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市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我市供热市场。
  (三)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
二、供热体制改革后,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一)停止现行的供热补贴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二)供热体制改革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直接通过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给个人,变“暗补“变“明补”。
  (三)合理制定供热补贴标准。对市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和老干部遗孀)按级别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到我市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工资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补贴范围
  供热补贴范围是市级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原级别补助,老干部遗孀享受热补标准比照老干部级别补助)。
四、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
  (一)  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
  (二)  补贴标准:地师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  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办法执行。
   五、补贴发放办法
   供热补贴“暗补”改为“明补”后,供热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向用户逐户收取。
   六、市级机关单位供热方式
   除四大院供热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余单位不享受财政补贴。
   七、其他
  供热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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